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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期 总第0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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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期  总第004期

本周要目

 

房地产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2、 住建部起草民资进入保障房新规 缓解资金压力. 

3、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将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 

4、 六部门联手查处违规房产开发案. 

 

公司证券类. 

 

1、证监会公告[201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2、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3、证监会效仿香港制定餐饮业上市指引 预计上半年出台. 

4、郭树清:主板退市制度有望今年上半年推出. 

5、证监会:已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安排. 

 

诉讼仲裁类. 

 

1、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获通过 160票反对57票弃权. 

2、拘留所条例. 

 

金融类. 

 

1、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知识产权类.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63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64号)公布 5月1日实施. 

3、WIPO确定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天才创新家" 

 

房地产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一、取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决条件。以出让方式及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二、容积率指标的遵守与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三、容积率的公开公示。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

四、容积率指标对工程竣工验收的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点评:该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实现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有效统一。

网址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gh/201203/t20120320_209174.html

2、住建部起草民资进入保障房新规 缓解资金压力

摘要:《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获悉,面对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规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已经抓紧起草鼓励社会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领域的详细规定,以确保2012年超过1700万套在建保障性住房带来的巨大资金需求。

点评:社会资本的引入将大大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巨大资金压力,也有利于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利用。

网址链接:

http://news.dichan.sina.com.cn/2012/04/01/465583.html

3、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将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

摘要:在上海、重庆两市试点的基础上,我国将适时增加房地产税的试点城市。在近日举行的首届岭南论坛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透露,下一个试点的城市仍未确定。他还强调,将在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的调控。“要通过‘压房价’和‘增收入’两个手段,来解决居民购房的难题,但房地产市场化方向不会改变。”齐骥强调。

点评:房产持有税设计中,房产税不仅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形成稳定税收来源,也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达到“削贫富差距之峰”的效果。因此,房产税试点的推广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网址链接:

http://house.people.com.cn/GB/17516191.html

4、六部门联手查处违规房产开发案

摘要:近日,国土资源部联合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环保部、住建部在京召开座谈会,宣布六部门将共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共同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为促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依法依规用地,国土资源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从制度上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联合相关部委和省份,通过建立用地审批快速通道,改进土地预审工作,扩大先行用地范围,努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加强部门沟通,共同研究强化公路、铁路、水利用地服务和监管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未报先用问题。

点评:六部门的整治行动对保障国土资源,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网址链接:

http://house.people.com.cn/GB/17516057.html

 

公司证券类

 

1、证监会公告[201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摘要:《监管指引》明确了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点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80244

2、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摘要:《意见》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适当调整了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的规定。在现行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

为强化诚信管理、促进保荐代表人尽职履责,《意见》同时明确,放宽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适用于有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和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

点评:《意见》的出台,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大背景下进行的。其主要考量,在于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需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推动实现全程有效内控,夯实保荐项目基础。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8656

3、证监会效仿香港制定餐饮业上市指引 预计上半年出台

摘要:正在制定中的这份指引主要针对信息披露,证监会对一些特殊性强的行业都制定了指引,目的是把特定行业的特殊风险充分揭示出来,提供参照,便于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审核人员把握住行业的重点。

点评:证监会此举与香港证监会今年早些时候的做法十分类似,都是旨在强化特殊行业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同时保障市场化的发行机制。

网址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stock/special/IPOgaige/20120305/5700477.shtml

4、郭树清:主板退市制度有望今年上半年推出

摘要: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股票承销办法,使新股定价与发行人基本面密切关联。以优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为导向,积极推进退市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点评:完善退市制度,是今年证监会的一项重点工作。这项工作亦被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网址链接:

http://business.sohu.com/20120306/n336805758.shtml

5、证监会:已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安排

摘要:郭树清在与《人民日报》对话时曾表示,深化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是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任务。近期,将重点从增强买方定价约束、加大承销商定价责任、提高股票流通性来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等。

点评:新股市场回暖,当为投资者喜闻乐见,但不能因此而忽视首日暴涨背后隐藏着的暴跌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切忌盲目跟风,大户炒新也亏钱。

网址链接:

http://business.sohu.com/20120306/n336861602.shtml

诉讼仲裁类

1、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获通过 160票反对57票弃权

摘要: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有“小宪法”之称。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

在此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之后,3月8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并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点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在委托辩护人、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措施、死刑复核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等五个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此外,根据有的代表的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做了个别文字修改。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做了修改。

网址链接: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1203/27914.html

2、拘留所条例

摘要:《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点评: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拘留所执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做出规定。近年来,各地拘留所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执法程序都需要进行总结,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规范拘留所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网址链接: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1203/27669.html

金融类

1、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摘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点评:虽然温州改革开启了试水民间资本借贷新思路,但是不难看出此次改革诸多遗憾之处,例如:遗憾之一,该方案没有对“利率市场化”这一结构性困境进行破解。众所周知,在利率管制政策之下,必然会形成银行“基准利率”与民间“真实利率”的严重脱节。而在这一结构性阻碍未打破之下,所谓的民间金融尤其是民间信贷的放开,仅是实现其从“地下”到“地上”表面身份的转变,民间金融真实层面的运作机制,仍然无法由此进行根本性的改变,更无法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遗憾之二,该方案对民间金融放开缺乏进一步的明确细化。比如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这一政策中,事关“村镇银行”,银监会早于2006年即已发布“鼓励各类资本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事关“贷款公司”,银监会亦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事关“贷款公司”,银监会在2008年亦已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此番虽然提出“加快发展”,但是对其成立条件的放宽、审批程序的简化并没有针对性的量化明确。

遗憾之三,该方案有益于温州民间资金的出海,却无益于温州实体经济的振兴。作为此次“温州金融新政”最具突破性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且可能将个人年度总额放宽到2亿美元以内,这对于温州当地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的民间资本,显然增加了其海外投资的通道,且未来该政策的拓展可以为央行外汇储备提供减压功能。但是,另一方面,温州当地中小企业近年来频繁的资金链断裂,恰恰源于资金供给的不足,而此番放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必然会进一步减少民间资金对中小企业的供给,而在利率市场化这一结构性要素没有放开之下,民间资金的供给成本不可能真正降低。在民间资金对中小企业的供给总量可能相对减少,而供给成本却不会相对降低之时,必然会无益于温州实体经济的振兴。

网址链接:

http://www.gov.cn/ldhd/2012-03/28/content_2102006.htm

知识产权类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摘要: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

点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著作权司法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实践中迫切要求著作权法与时俱进,适应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面对国际国内的变化大局,面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任务,有必要适时对著作权法做出新的修订具有重大意义。

网址链接:

http://www.ncac.gov.cn/cms/html/309/3502/201203/740608.html

2、《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63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64号)公布 5月1日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日前签署第六十三号局令,公布《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此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办法明确,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办法明确,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据悉,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点评:两个《办法》的施行,明确了专利标识的规范以及对于专利强制许可的明确,使得实际操作有据可循,对于实践意义重大。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8217

3、WIPO确定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天才创新家"

摘要:今年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网站公布了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天才创新家”(Visionary Innovators)以及相关宣传材料。

据了解,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1980年6月3日我国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第90个成员国。

点评:通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能够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有利条件。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yw/2012/201203/t20120320_655489.html

 

 

 

本次信息简报编写人员:许亚婷、闫明阳、杨明芝、朱海国、武亚飞

 

本文链接:http://www.jian-neng.com/content/?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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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6/15 8:17:1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