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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3期 总第0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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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3期  总第003期

本周要目

 

房地产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司证券类.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2、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4、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未获支持. 

5、四川一公司通过网媒发帖公布解聘员工原因被判侵权. 

6、证券公司所提风险准备金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7、新闻出版总署:支持所有新闻出版企业到境外办报办刊. 

8、合肥现最牛房地产广告——靠天靠地不如靠国企. 

9、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首次有了国家标准. 

10、日本律师联合会将支援中小企业进军海外. 

诉讼仲裁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4、浙江高院院长:不违法的民间借贷法院应予支持保护. 

金融类. 17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知识产权类. 

1、田力普局长在京会见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 

2、1493人通过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3、青海出台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启动"2012中国软件服务年"活动. 

新三板最新信息. 21

1、新三板拟放开股东人数限制 《柜台交易暂行办法》已在制定. 

2、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将于2月15日正式挂牌首批18家非上市股份公司。  

 

房地产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通知来规范。

点评: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强化监管和安全使用成为主要问题。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为此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网址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zfbzygjjjdgls/201202/t20120213_208747.html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摘要:我国对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具体是: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点评:“十一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我国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消防力量体系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持续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提升了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保持了全国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火灾风险和防控难度不断加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国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

网址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202/t20120213_208746.html

公司证券类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咨询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1〕40号),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该《规则》于2012年2月6日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号发布。

点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就上市公司的并购和重组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有助于上市公司更加有序、高效的进行,为实现上市公司顺利的并购重组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网址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02/t20120220_206260.htm

2、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摘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02月14日颁布了证监会令第77号,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修改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点评:该号令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免于以要约形式申请增持股份的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列明在何种情形下当事人申请增持股份时不需要发出要约,为当事人增持股份提供了便利,也为上市公司的高效收购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网址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02/t20120220_206261.htm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摘要: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点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实施监管,有助于提升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保证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是我国证券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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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未获支持

摘要:股份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未获支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上诉人启动司法程序要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点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解散制度的目的在于股东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后,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股东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状态,“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负债和亏损并非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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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川一公司通过网媒发帖公布解聘员工原因被判侵权

摘要: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其下属网站论坛公开被开除员工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并公布开除原因。3名被开除员工认为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遂一纸诉状将原“东家”告上法庭。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的发帖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应当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点评:在人权保护越发重要的今天,对公民信息和名誉权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但是很多个人和企业都没有重视这一点,这个案件就是此类问题的真实写照。这就需要我们采取相关措施提升相关的规定或者惩治力度,推进我国人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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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券公司所提风险准备金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以一定比例缴纳的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点评:将证券行业准备金之出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是为了减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负担,避免重复收费的有效措施,这一举措对证券行业的发展能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也能为这些企业腾出更多的风险准备金来预防证券经营风险,最终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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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闻出版总署:支持所有新闻出版企业到境外办报办刊

摘要: 新闻出版战线2012年要做些什么事情?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署长柳斌杰近日就2012年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工作要点向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他指出,将大力实施新闻出版“走出去”战略,支持各种所有制的新闻出版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到境外建社建站、办报办刊、开厂开店。柳斌杰说,要围绕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两个重点,做好十件事。头两件事就是贯彻落实好《“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生产先进文化的精品力作。

点评:新闻出版企业是从特定的新闻行业的企业,其自身的发展也需要自身不断的改革和经营理念的变化,走去国门办报刊就是当下的契机,这既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也为这些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只有迎难而上才能闯出更加广阔的一片天地,为中国新闻出版行业争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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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肥现最牛房地产广告——靠天靠地不如靠国企

摘要:新年伊始,一则广告语吸引了不少合肥市民的眼球。“靠天靠地不如靠国企”,某楼盘的广告语引发争议,甚至被网友称为“合肥最牛房地产广告”。对此,专家表示,即使创意无可厚非,也要遵循广告伦理。

点评:广告是企业经营的一大重要法宝,但是作为一种经营手段,应当有属于其自身的伦理和限度,而不能一味的追求相关利益不顾对公众的影响。这则广告引起了大多数人的质疑,即国企对萧条的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真有这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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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首次有了国家标准

摘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将有国家标准。2月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指南明确了企业风险管理不仅要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还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点评:这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有助于防范企业在经营中的风险,提高潜在风险带来的危害,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最终为提升我国经济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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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本律师联合会将支援中小企业进军海外

摘要:日本律师联合会将成立工作组,支援中小企业进军海外,为其提供法律建议并培养熟知当地商业习惯等情况的律师。工作组将负责讨论培养律师、介绍当地律师并罗列容易产生纠纷的因素,还将讨论完善咨询环境等问题。具体将探讨与地方政府及经济团体合作,建立由律师联集中回答企业咨询的框架。日元历史性走高不仅促使大企业进军海外,中小企业也纷纷采取行动。然而,也有不少企业因法律及商业习惯的不同发生纠纷。律师联此举旨在防止发生此类纠纷,支援中小企业进军海外。

点评:日本律师联合会的此举为我国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做出了榜样,我国也应当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为中小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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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摘要:“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点评: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011年8月下旬以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安部等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了全国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了一大批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

《通知》指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通知》明确,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网址链接: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202/24/475692.s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点评: 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减刑、假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先后赴海南、广东、湖北、福建、江西、山东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分别在河北、四川、云南、河南等地召开专门研讨会,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一线监狱、看守所干警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得以出台。《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对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网站链接:

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202/t20120223_171859.htm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摘要: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点评:因吴英案的发生,舆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讨论此起彼伏。最高人民法院以此通知规定明确了有关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各地法院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认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对于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认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网站链接:

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tz/201112/t20111212_168185.htm

4、浙江高院院长:不违法的民间借贷法院应予支持保护

摘要:浙高院院长齐奇公开发声,其中,区别“不违法”与“合法”及“守住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的底线”两点引人注目。

点评:民间借贷既涉及企业也涉及民生,还关系一方稳定,依法妥善处置面广量大、民事刑事交叉等涉案问题,稳妥把握不违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等的界限,依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关于民间借贷合法与不违法问题,不违法的范围要比合法大,因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定合同为有效。这与合同合法之间至少有两个大的空间地带,一个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另一个是法律有倡导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网址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srwuyings/20120228/5677250.shtml

金融类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摘要:本《通知》明确了开展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及其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点评:本《通知》的下发促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其中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6468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摘要:本《指导意见》从制裁金融违法犯罪,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规范金融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努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依法保障金融改革,积极推进金融自主创新、深化能动司法理念,全面提升金融审判水平等方面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进行规范。其中规定了惩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保障信贷证劵期货保险金融机构稳定发展。

点评: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5857

知识产权类

1、田力普局长在京会见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

摘要: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京会见了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一行,双方就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

点评:近一个月来欧盟代表团对中国的多次访问显示出欧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在中欧关系中的重要性。这种访问,有利于中欧开展合作,增进交流,消除误解。从而为双方企业的投资贸易等提供更为优良的环境。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yw/2012/201202/t20120214_644954.html

2、1493人通过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摘要:2月6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已经确定,此次全国共有1493人通过考试,同比增加9%。

点评:近年来,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力推行网上报名和无纸化电子阅卷,一系列考试改革措施,使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更加公正、公平、科学,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广大考生的利益。专利代理人数量的增加,也为专利申请提供更大的便利。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yw/2012/201202/t20120208_644164.html

3、青海出台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摘要: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召开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点评:《办法》的颁布施行将对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著名商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起到积极作用。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2/t20120215_645084.html

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启动"2012中国软件服务年"活动

摘要:为全面提升版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国家软件产业自主创新原动力,促进软件版权登记工作可持续发展,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2012中国软件服务年”活动16日在京启动。活动期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严格按照行业规模认定标准,全面免征小微型企业申请人软件登记费用。
点评:我国软件版权登记制度在鼓励软件自主开发、保护软件版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软件产业持续发展。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2/t20120217_645361.html

新三板最新信息

1、新三板拟放开股东人数限制 《柜台交易暂行办法》已在制定

摘要:未来建立的以做市商制度为核心的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系统定位类似美国OTCBB市场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定位;新三板的定位则类似于NASDAQ,地方政府开办的产权交易所类似于粉单市场(Pink Sheet),共同组成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场外市场。

点评:自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来,新三板交易不活跃一直是一大诟病。改革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交易系统,股份拆细、标准化、竞价、向个人开放、放开股东人数200人限制,能在新的柜台交易系统下激发投资者交易的活跃度。

网址链接: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hirdmarket/20120225/082011453085.shtml

2、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将于2月15日正式挂牌首批18家非上市股份公司

摘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制度安排与证券业协会牵头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即俗称的“新三板”)非常类似,其核心制度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挂牌规则、定向增资业务规则等构成。该中心要求会员必须具备完备的公司治理,有专门的业务团队,以及具备会计、律师和行业分析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点评:证监会曾一度希望在新三板的基础上扩容,发展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地方的股权转让OTC市场颇受争议。但是这一政策在今年发生变化,今年1月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年度工作会议中没有提及新三板,而是表示要在地方柜台市场基础上,发展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

网址链接: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02/09/12408122_0.shtml

 

本次信息简报编写人员:许亚婷、杜渐、县义平、吴江流、刘欣、武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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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6/15 8:15:20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