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能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简报

2022年第41期 总第89期

简能律师事务所 中国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25E 

邮编:710061 

电话:(029) 62220580  62220581  62220582 

Jianneng Law Firm 传真: (029) 82090061 

E-mail:cbp@jian-neng.com 

http:// www.jian-neng.com 

 

 

 

 

 

 

2022年第41  总第89

 

 

 

 

本周要目

 

诉讼类:

1.争议的民间借贷

公司证券类: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融类:

1. 存款人去世,银行小额存款如何提取?

知识产权类:

1.虚构设计师身份并实施宣传、经营行为 两侵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320万

房地产类: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诉讼类

1.争议的民间借贷

摘要:2019年底开始,江苏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审理极为严格。这对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因地区司法裁判尺度的不同,其他有些地区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尺度较为宽松。这不利于对套路贷和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马某向陆某银行转账20万元。2015年2月,陆某向马某配偶银行转账10.4万元,当日向马某出具10万借条。陆某另有9.55万取现记录。2019年10月,马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陆某起诉至法院,并提供2017年12月陆某书写的两张十万的借条。陆某抗辩20万马某委托其代为炒白银现货,亏损本应有由马某承担,考虑到日后工程款批复需经马某,陆某自认亏损,陆某一共给付马某19.85万,其中9.55万现金。一审判决支持了马某两张借条中的一张,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具有以下重要细节:

第一,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书记员最初发给陆某两张借条的复印件上没有指纹,而证据原件上有指纹;

第二,两份借条中落款日期中有6个“12”月,“12”的“1”均为后补添加且无任何修改说明。马某在诉状及庭审中隐匿该事实,该点经陆某庭审指出后,马某说是陆某所为;

第三,针对借条形成的时间,马某前后存在四次不一的陈述。且该四次陈述的时间,陆某均提交了不在场证明;

第四,马某系陆某甲方的财务审批人员,陆某的工程款需马某签字确认;

第五,2015年2月10日的真借条,马某在第二次开庭才提交;

二、判决书观点(两份判决均未在裁判网上公开)

(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058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于2014年7月1日给被告陆借款200000元后,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偿还原告借款104000元,并于2015年2月10日当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张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所偿还的104000元中的100000元为借款本金,4000元视为借款利息。且下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2015年2月10日重新出具借条后变更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被告又在2017年2月1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的两张落款日期同为“2017年12月10日”的借条,借款金额均为100000元,其中一张可以认定为对2015年2月10日借款100000元本金的延续,而另一张因超出息转本的法律规定,故不能认定为息转本,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是对2015年2月10日借款本金100000元产生的利息的认可。

另被告陆某主张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综合本案证据应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中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间被告分多次在甲方当时施工现场的一楼工程部以现金方式分别给付原告955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2017年12月10日的两张借条系伪造,且申请了司法鉴定,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该两张借条中的签字和指纹均为被告所写所按,虽然被告对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并未重新申请鉴定,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因被告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中还款日期2018年12月10日,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5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陆某诉称一审程序违法及涉案借条存在篡改的问题。一、二审中,法庭对该问题均予以调查,一审期间书记员对此问题也作出了合理解释说明,并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形,更不存在篡改借条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借条上的指纹系伪造,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对借条形成时间存在前后不一致陈述以及借条上时间多次修改问题,被上诉人均予以了合理解释。

综上所述,上诉人陆曜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三、案件剖析
(一)判决的内在价值导向

2015年2月10日借条为真,且借条本金数额与之前的出借数额20万和当日所还款的10.4万相印证。无论日后有何种瑕疵均不改变2015年借条载明的事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该观点较为保守,看似四平八稳,但忽略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为2016年2月—2019年2月,马某自起诉前从未向陆某催要过借款。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一审判决为了形式上解决诉讼时效问题,不得已强行认可2017年的借条。
(二)判决未审查2017年两份借条的真实性
1、为何一审书记员微信发给陆某的借条复印件上没有指纹的痕迹
2、马某对借条形成时间存在前后四次不一致的陈述;
3、借条上落款时间存在多处修改且没有备注说明;

4、陆某对马某陈述的多次借条形成时间、地点均有不在场证明;
5、马某在2015年2月至本案起诉前未向陆某主张过权利。

二审判决的说理仅仅是书记员、马某对相关问题做了合理解释,这显然不具有任何说服力。上述五个问题足以推翻2017年借条的真实性。

 

点评:陆某对2015年2月打给马某借条的解释为,双方不存在借贷,之前马某的汇款是委托其代为炒白银现货。马某担心陆某承诺日后给其的项目好处费不兑现,所以让陆某打借条。陆某心想,涉案项目工程款如果顺利拿到的话给马某的好处费也不会低于10万,更何况工程款的审批还有求于马某,遂打10万的借条。真正能够合理解释的是陆某。

网址链接: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7898

 

 

公司证券类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已于 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和监管部门的协同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若干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发行人、上市或者挂牌公司所在辖区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相关派出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为了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在调查收集证据时要加强协调配合,以有利于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与人民法院查明民事案件事实为原则。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调查收集证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协助配合。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当庭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质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对涉诉虚假陈述的立案调查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应当继续审理。
  四、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诉争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规定情况、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损失计算等专业问题征求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五、取消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专家、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推荐等配合工作,完善证券案件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六、在协调沟通过程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案件的调查施加不正当影响。
  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学习培训,拓宽培训形式,尽快准确掌握《若干规定》的内容与精神,切实提高案件审理和监管执法水平。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按隶属关系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更加规范了调查证据、审查的过程,提高了案件的审理和监管水平。

网址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42617

 

 

金融类

1. 存款人去世,银行小额存款如何提取?

摘要:存款人去世,银行小额存款需要一定情况才能进行提取,下文主要列举了相关提取条件。

 

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经商相关部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决定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手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80〕银储字第18号) 关于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须经公证的规定。

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外币存款按照提取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适用本通知关于简化提取的规定,其本金和收益一并计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

非存款类金融产品未到期且无法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应当在该产品到期或满足赎回条件后一次性提取。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等业务的,应当告知提取申请人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五、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提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时应当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七、提取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存款,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交易资料。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公证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协作,健全信息联网核查机制,保障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

十、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职能,指导会员制定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规范,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咨询和金融服务。

十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银保监会商人民银行可以调整第二条规定的小额存款的金额标准。

十二、本通知不适用于涉及境外个人的存款提取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1月28日

 

点评:境外个人包括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港澳台同胞,持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以及持中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件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aVzGr5amf65vbocDa1sA

 

 

知识产权类

1.虚构设计师身份并实施宣传、经营行为 两侵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320万元

摘要:2022年4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乔治•阿玛尼(Giorgio•Armani)、阿玛尼公司(GIORGIO ARMANI)与杨某、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

 

乔治•阿玛尼、阿玛尼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乔治•阿玛尼是国际知名的服装设计师,其于1975年创立了阿玛尼公司,经过几十年的经营,阿玛尼品牌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杨某(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犯合同诈骗罪)虚构其为阿玛尼公司设计师并以乔治•阿玛尼、阿玛尼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授权书;张某某通过其微博、博客及出版杨某自传书《天衣无缝》对杨某的虚假身份进行宣传。上述行为既构成虚假宣传,又擅自使用了乔治•阿玛尼姓名及阿玛尼公司企业名称,故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张某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费用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权利人诉称的事实属实,杨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对一审法院就所涉行为的侵权定性并无异议,但认为其系刑事案件受害者,且已尽到审核义务,不应与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侵权纠纷,张某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审查其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明,杨某虚构乔治•阿玛尼品牌设计师身份,伪造乔治•阿玛尼及阿玛尼公司授权书,并从张某某处骗取了相应款项。虽然张某某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但是鉴于涉案商标及乔治•阿玛尼的高知名度,当杨某实施上述行为之后,张某某作为从事服装行业多年的经营者且受过高等教育,在其利用杨某虚构的身份合作开展“阿玛尼”定制服装业务以及对外加盟、合作业务时,应当对合作伙伴及经营资源负有审查义务。而杨某向张某某提供的几份样式不一的英文授权书,不仅存在英文单词拼写和语法错误,而且所谓的“阿玛尼”签名也不相同。这些授权书存在明显瑕疵,张某某完全有能力进行审查或者向权利人在国内的关联公司进行核实,但其未尽审查审核义务,还组织出版《天衣无缝》一书,并在其微博、博客上对杨某的虚构身份进行宣传。此外,张某某还通过名下的公司及发展合作商、加盟商的形式实施“阿玛尼”服装定制服务。张某某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无疑扩大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并引发了一系列诉讼。

关于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与张某某的合作协议约定,纯利润分配方式为按双方各百分之五十比例进行分配,而杨某已获得张某某支付的250余万元,故侵权获利丰厚,一审法院支持权利人的诉请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中,杨某虚构身份在前,张某某与杨某共同利用杨某虚构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姓名、企业名称在后,两人共同合作的行为造成了本案的损害后果,故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3vVKnG6iLdA9_TEYPpvfQ

 

房地产类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摘要: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点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让消费者更加了解本质,减少欺诈消费者现象。

网址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24582

 

 

 


本文链接:http://www.jian-neng.com/content/?956.html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4/28 13:57:01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