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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9期 总第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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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第19期  总第67期



本周要目



公司证劵类:

1、人章争夺、人人争夺、章章争夺等情形下,谁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诉讼类:

1、对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思考

2、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金融类:

1、银监会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知识产权:

1、“2017春晚”引发侵权纠纷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索赔100万元


房地产类:

1、抵房借款案件中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指南





公司证劵类


一、人章争夺、人人争夺、章章争夺等情形下,谁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摘要:公司股东、高管之间因为利益冲突而争夺公司代表权,均声称只有自己能够代表公司,形式上的标志包括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股东会决议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持有公司公章等。此类纠纷当事人双方往往情绪对立,法院为调和矛盾推进诉讼,需要对各种形式标志作出辨别认定,以确定真正代表公司的主体。此类纠纷主要有3种类型:人章争夺、人人争夺、章章争夺。

    1、人章争夺(法定代表人VS公章控制人)。“人章争夺”的情形是指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两者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2、人人争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VS股东会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会选任产生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人人争夺”的情形是指发生原法定代表人不认可股东会决议且未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以致工商登记与股东会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并产生公司代表权争议。

    3、章章争夺(公章控制人VS公章控制人)。通常情况下,公司仅使用1枚公章,且须在工商部门备案,但有些公司实际上使用2枚或2枚以上公章。“章章争夺”表现为不同利益股东或高管分别持不同的公章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的现象。审理中出现“章章冲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商备案的公章与未备案的公章冲突;二是2枚或2枚以上均未在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

    4、特例:无人代表公司意志。除上述3种类型外,实践中还存在无人代表公司意志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人的确定问题。主要是指有些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逃,涉该公司的各种诉讼往往会蜂拥而至,公司又无人代表应诉,影响诉讼进程和地方稳定。

    一、关于“人章争夺”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有关“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发生公司代表权冲突的情况下,应以 “人”为准,公章控制人仅持有公章,而未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无权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也有人认为,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认定必须保持前后一致,若持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涉及撤诉等诉讼权利行使时,也要凭同一枚公章才能认定为代表公司,而不能认可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样,若法定代表人签字起诉,也必须由该法定代表人签字撤诉,而不能凭公章撤诉。

    点评:不论公章是否经工商备案,在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应以“人”——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理由主要如下。其一,公章在我国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的事实,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能够代表公司意志,仍需要进行审查。其二,根据公司法原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在无否定性证据情况下,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其三,在公司内部意志统一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即使分离,对外表示公司意志也是合一的。人章冲突则意味着公司内部意志发生了分离,在此情况下,若存在公司对究竟法定代表人还是持章人代表公司意志作出过有效授权的证据的,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按公司意思认定。也就是说,如果持章人能提供公司明确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权证据,足以否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代表的,方可认定持章人为诉讼代表人;否则,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部纠纷中,即使确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但在实体审理时不影响公章对外签约、履约使用时的证据效力认定,即对外部债权人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影响债权成立的认定。

   如在某贸易公司诉祁某、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祁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贸易公司诉请要求祁某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余万元、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置业公司出现两名委托代理人祁某兄长祁某某和律师罗某分别持不同的授权依据代表公司应诉,且所提交的答辩意见完全相反。祁某某的授权依据是由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签名的委托书,罗某的授权依据是加盖置业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前者认为,法定代表人祁某曾将公章交给案外人秦某,委托其管理公司,后撤销了委托,但秦某拒不交还公章,公司已通过公告方式废止公章,故法定代表人应代表公司意志;后者则认为,法定代表人祁某已涉嫌犯罪被刑事羁押,故其签署的委托书效力不能确认,公章才能够代表公司意志。该案即为 “人章冲突”问题,因公章仅反映公司的授权,本身并不能当然代表公司意志,而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机关,是公司意志的当然代表人,故持章人罗某在没有公司有效授权证明的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祁某某有权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二、关于“人人争夺”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有人认为,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关于“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规定,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尚未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故仍应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代表人。也有人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变化,应遵循公司内部自治原则。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志代表人,工商登记未变更,不影响公司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

    点评:在发生“人人冲突”的情况下,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理由主要是:(1)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的变更决议,就应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2)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要受到商事登记制度的规范,但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目的是向社会公示公司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不影响公司内部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确定。

    但是,在外部纠纷中,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作为证据效力的认定。如在某设备公司诉康某返还原物公章纠纷一案中,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用签名方式以设备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康某返还公司公章。康某提供相关证据并辩称,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罢免了陈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任康某为新法定代表人,因陈某不予配合而未能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故陈某无权代表公司起诉。该案即是 “人人冲突”问题,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已经代表人为康某,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也不影响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故原来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不能代表设备公司起诉主张返还公司公章。

    三、关于“章章争夺”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有人认为,公司出现2枚以上公章,应以工商备案的公章为准;如果2枚以上公章均无备案,则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认定。也有人认为,公章本身不能代表公司意志,其背后必然存在“人”的因素,因此还是需要从持有公章的“人”方面考察,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公司意志代表人。

    点评:“章章争夺”情形下的公章是否能够代表公司,认定的关键是审查公章的授权有效性问题。具体可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工商备案公章与未备案公章冲突情况下,在无新的有效决议作出相反证明时,备案公章视为公司授权;二是未经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情况下,需有公司有效授权证据作为认定依据。理由主要是:(1)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要受到商事登记管理制度的规范,故工商备案的公章与未备案的公章冲突时,前者具有公示效力,当然认定代表公司意志;(2)“章章争夺”毕竟是公司内部冲突的一种体现,需考虑公司意思自治。因此,公司内部产生新的有效决议,明确何枚公章具备授权效力的,以公司有效决议认可的公章作为认定依据。

    当然,在涉及外部纠纷中,对外使用的公章证据效力,要注意结合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来审查认定。

    此外,“章章冲突”情形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对公章的审查。基于前述观点,应注意根据个案实际,充分考虑控制不同公章背后的“人”的因素,从该 “人”与公司的关系方面,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准确认定公司诉讼代表人。如,某网络公司诉某信息公司及第三人某酒业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网络公司诉请要求确认信息公司名下持有的酒业公司13%股权归其所有。审理中,出现3人(有律师,也有公司员工)分别持加盖信息公司不同公章的委托书,均要求作为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的情形。经查,该公司若干股东自行刻制了多枚公章,分别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该案即为“章章冲突”问题,法院除将该3枚公章与工商备案的比对以外,还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查询信息公司的其它案件线索,调取该公司在其它诉讼中的用章情况后,才确定能代表公司诉讼的公章。

    四、无人代表公司意志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人的确定问题

    有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弃企逃债,相关公司的各种诉讼往往会蜂拥而至。当地政府出于维稳考虑,协调安排相关人员代表公司到法院应诉时,对于此类人员能否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的问题,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

    点评:政府协调安排相关人员代表公司到法院应诉只是出于解决个案需要的权宜之计,并不能作为一个规则而广泛适用。理由主要是:对于集中爆发的群体性诉讼,地方政府具有维护区域社会稳定的职责,其协调安排与公司利益无涉的相关人员代表公司诉讼,虽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解决区域性群体事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况且,政府协调安排与公司利益无涉的相关人员代表公司诉讼,客观上能够破解无人应诉的诉讼僵局,较好地推进诉讼进程。要注意的是,在采取这一做法时,法院需要对政府协调指定的人员与公司有无利害关系进行审核。同时,对实际上符合破产条件或者应当进行公司清算的企业,宜启动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有利于一揽子解决纠纷,减少采用单个诉讼方式解决群体纠纷。

    网址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timestamp=1510819189&src=3&ver=1&signature=pQAarp878wvYAQ8RC6h6THeEIYJNxftQ4pXUEh1vsp1bmRMgjke*XGasoG2s3Q0orgXB1PRYGbPjgNyXxKtXZk4SeC9VqdnGxBr8nyRz7rMCdE9gFzAn3YDIMwSEMcgaUkTUnWf6HGyt16S8OZqXg96i-birT1NhWxV2iGG02-k=



诉讼类


一、对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思考

    摘要:当前,中国正经历着前所δ有的、波澜壮阔的城市化进程,各种ì盾开始进入爆发的井喷期,一些以往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些地区由于其固有的经济结构、发展理念甚至是人们的思维方式等与东部发达地区都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新的社会观念的冲击下凸显的社会问题更多,也更复杂。本文仅就此类地区的离婚问题进行探讨!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由于这些地区的经济比较落后,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的富余劳动力涌入发达城市去务工。与此同时,这些地区也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传统的婚姻观受到极大地冲击,因而造成这些地区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点评:

    一、造成此类地区离婚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

  1.思想观念发生变化

  社会的结构性流动往往造成婚姻Σ机。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性流动是社会流动与社会变迁中最为相关的个人的“社会λ置的移动”。当人们从一个社会λ置流动到另一个社会λ置时,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都会相应的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将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婚姻。大城市由于其能提供的工作岗λ和工资水平乃至机遇都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吸引着无数的落后地区男女成为它的“劳动力”。他们做工、经商,他们中的许多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已慢慢摆脱了贫困,甚至开拓出另一番天地。社会身份的转变,视野的不断开扩,城市新事物和新理念的不断融入,使他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及婚姻观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数千年来传统和相对稳定的家庭模式也正在经历有史以来少有的深刻变化。物质的需求已不再是他们的第一需求,夫妻从原来两性结合的经济合作共同体向感情伦理实体转变,感情在夫妻关系中的作用逐渐加大。对于有配偶的,几年的城市生活改变着他们,也拉大了与家中留守配偶的差距,特别是妇女自主意识的提高,“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等传统观念已不再成为约束他们婚姻的枷锁,期待婚姻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满足和更好的发展平台,这些人中的一些婚前基础较差、结婚年龄不长的夫妻,不可避免的要选择离婚。而对于û有配偶的,几年的大城市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价值观以及婚姻观,但当他们满怀希望的想融入到这类生活中去的时候,却发现摆在他们面前的似乎是一道永远也迈不过去的鸿沟,于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选择了回家结婚生子。但是这类人已经打上了大城市的烙印,其为人处事和思维方式都或多或少的带着城市的印记,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崇尚的还是自由恋爱。但是由于他们中的许多人在辍学后一直æ于生计,并û有太多的机会去接触异性,最终走上相亲道·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这些人一方面迫于家长希望他们尽快成家的压力,一方面加上他们本身的思想比较新潮,认为双方只要互相有好感就可以结婚。导致对双方的了解并不是很深刻,于是婚后双方性格的冲突不断激化,再加上缺乏和好的耐心,“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多!

  2.家庭暴力

  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由于中国几千年养成的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û有完全根除,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特别是在这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夫权思想仍然很严重,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成为目前此类地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大多是农村妇女,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它大多发生在当事人的住所内,不易被外人发现。加之人们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社会冷漠态度的影响,认为不好管也不便管,致使家庭暴力û有得到及时快速的制止,久而久之,就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随着社会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的法律意识在慢慢唤醒,越来越多的妇女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勇于用法律所赋予离婚自由的权利去追求幸福婚姻。

  3.长期外出打工,两地分居,造成感情淡薄

  婚姻需要用感情来经营和维系,长期分居导致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疏远,光怪½离的城市生活的诱惑和长期的性压抑,加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对那些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空间的分隔一旦形成,几乎不可避免会导致原有婚姻的破裂。目前外出打工的家庭呈现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在外务工,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很难找到能够同时容纳夫妻二人的岗λ和巢穴,双方工作时间也不易统一,私人空间和家庭生活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奢求。(2)一方在外打工,一方在家留守,造成了留守妇女增多。这些男人长期不在身边的留守妇女确实跟“寡妇”有几分相似,家中û有顶梁柱,更û有安全感。生活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在物质方面,还反映在生理和精神方面,她们被称为“体制性”寡妇。在此情况下,女方若在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心理防线极易冲破,婚变极易发生。

  4.赌博、酗酒、缺乏家庭责任感

  随着这类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经济相对宽裕。随着空余时间的增多和生活的逐渐稳定,他们对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类地区由于其经济的发展一般是畸形型的发展,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并û有跟上去,健康文化生活相对贫乏,这使得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染上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占据其生活的大部分时间,致使夫妻双方的交流日益减少,亲情、爱情被抛之脑后,对家庭及子女的照顾也随之减弱,造成了夫妻ì盾的加剧,婚姻关系亮红灯也在所难免。

  5、婚外恋

  当前中国对外交流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说都达到一个前所δ有的程度,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拜金主义、性自由等也随之传播进来,对我国传统的道德束缚力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一些经济上比较宽裕的人们受这种思潮的影响,再加上他们具备相关的物质条件,于是纵欲享乐思想开始滋生,他们中的一些人经不住各种诱惑,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增多,这必然造成另一方的情感伤害和精神痛苦,最终导致自己的婚姻破裂。

  6、早恋早孕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个地方的经济交流不断加强,上学不再是年轻人跳出贫困地区的Ψ一手段,再加上社会上各种思潮的泛滥如上学无用论的盛行和各种诱惑的刺激,使得现在这类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青少年辍学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这类人群在步入社会上后由于不是很成熟,往往会很早结婚和生小孩,由于此前对婚姻认识的比较浅显,在结婚后,生活、抚养孩子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所产生的ì盾开始凸显,加上年轻人一般都比较冲动,好意气用事,不能正确处理好婚姻所产生的问题。这类离婚案件在基层中特别是农村呈现上升趋势,并且这类离婚案件对下一代的伤害尤其明显,应当引起重视!

  二、减少此类地区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对策

  1.加快经济建设,缩小贫富差距

  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适时调整生产结构,充分发挥落后地区的经济潜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区人民收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让广大青年致富在本地,离土不离乡,从客观上减少因两地分居而引发的离婚;开展适合本地域特征,特别是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实用新技术培训,引导留守方就地就业和创业,实现双方同步发展,缩小因环境变化带来的思想差异,增进夫妻感情

  2、利用调解前置,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受法律保护,离婚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保护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婚姻,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婚姻关系。但并不意ζ着离婚就可以草率和随便。针对目前此类地区离婚案件具有很强地缘性和家族观念,容易引发双方家族ì盾和冲突的特点,地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协调解决好子女、老人的问题,促使双方好聚好散。

  3.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地方y体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家庭美德,反对践踏亲情、爱情、道德的家庭暴力。引导广大年轻人树立科学的家庭观、婚姻观,避免因草率结婚和草率离婚而引起的伤害,指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外出务工与婚姻家庭、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的关系,增强家庭责任感,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4.严格婚姻登记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

  中国把结婚登记作为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法定要件。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维护中国的婚姻制度,避免Υ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在现实中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登记时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甚至诉讼时仍是非法同居或者无效婚姻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对男女双方情况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e名顶替等Υ法现象发生,从源头杜绝无效婚姻和不适合结婚登记的情况发生,确保登记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加大对婚姻登记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力度,让人们了解婚姻登记的好处。

    网址链接:http://china.findlaw.cn/info/hy/hunyinfaanli/sunhai/416202.html

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摘要:《婚姻法》修订之后,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所侵害的权利就是配偶权。承担这种侵权责任的基础,就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也叫作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在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对方配偶利益的损害,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另一种,就是我们在这里要研究的侵权行为新类型,就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

  为了说明这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请先看一个案例。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对于这种案件,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就是人身健康权,行为人没有侵害其配偶的过错,也没有侵害其配偶的行为,因此,受害人请求配偶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是应当支持的。但是对于直接受害人即第一原告的赔偿可以考虑责令被告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有的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侵害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的故意或者过失,也没有直接侵害行为,但是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间接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侵权形式,是间接造成的损害事实,因此应当构成对间接受害人及配偶方的性权利的损害,应当承担间接侵害权利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理本案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

  在美国的侵权行为法中,这种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害而提起诉讼,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造成性能力的丧失,则必须对该受伤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另一方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生活能力的损害,对受害人的配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雨花台区法院审理的本案,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了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

    点评:

    审理这种侵权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产生了两个损害后果,构成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其中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是侵害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在这两个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上,是重合的法律关系。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害人的配偶一方和加害人。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中,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具备的违法性要件是违背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定义务。损害事实的要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损害的是健康权,另一方面则损害了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因果关系的要件,则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在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具备这样双重的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最后,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侵权责任,过失同样构成侵权责任。

  处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的是要确定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研究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这就要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

  第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跟随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而定。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责任构成上,就不再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同样如此,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推定过错责任,其主观过错的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么,跟随主侵权行为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构成同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自己举证证明其主张,证明成立者,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四,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确定这种侵权案件的责任,关键的是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护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只要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障碍,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网址链接:http://china.findlaw.cn/info/hy/hunyinfaanli/sunhai/37872.html



金融类


一、银监会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摘要:2017年8月25日,银监会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网贷行业信息披露将有据可依。

    点评:《信息披露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网址链接:http://finance.cnr.cn/gundong/20170825/t20170825_523918890.shtml



知识产权类


一、“2017春晚”引发侵权纠纷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索赔100万元

    摘要:记者从海淀法院网获悉,因认为自己享有2017春节晚会信息网络传播权,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将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为易联伟达科技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未来电视开发运营的“电视家”APP上提供“大美中国梦,金鸡报春来”春晚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网址链接:http://www.iprchn.com/cipnews/news_content.aspx?newsId=102587



房地产类


一、抵房借款案件中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指南

    摘要:抵房借款案件通常表现为出借人将款项借给借款人,为保证自己将来能收回这笔借款,又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并委托出借人(或第三人)作为售房代理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借款时,由售房代理人代为出售该房屋并收取房款,以此抵偿出借人不能收回借款的损失。

    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借款人提供的房产价值有时远远大于借款本身,实务中有部分出借人故意逃避借款人还款,恶意制造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的事实,然后以代理人身份或串通售房代理人将出借人的房产低价出售给相互串通的买受人,该买受人再通过正常市场价转卖变现,与出借人共享其中差价,借款人则因此损失了比原来借款金额价值更高的房产。

    点评:关于抵房借款案件风险的防范建议:1、对于出借方而言,诚信交易是规避风险的良方,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平衡双方利益,如果故意设定损人利己的交易规则,到最后可能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制裁。2、对于借款方而言,应保持谨慎、冷静的心态,房产属于个人及家庭的重要财产,不能因一时急需资金而随意处置,应冷静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避免将来产生纠纷时因无证据支持而导致维权困难。

    网址链接:http://mp.weixin.qq.com/s/b-5l7yQfTA4gf3XNb1pU5A





本次信息简报编写人员:乔少磊、刘惠妮、高莉、张苏娟、翟倩文、张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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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1/22 11:27:24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