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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未尽孝 父将房赠邻居

儿未尽孝 父将房赠邻居


【案情】

    在街坊邻居的眼里,80多岁的老王一直孤身一人。其实,他有儿子,60多年前,老王在四川成了亲,并有了儿子小王。1958年,老王因招工只身来到新疆。1966年,老王在原籍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再未回过原籍,也没有任何联系。从此以后,老王一直独自生活。

在此期间,老王遇到了对门热心的邻居老张夫妇,多年来,他们像亲人一样无微不至地关照老人的生活,为表达谢意,老人多次口头表示,愿将名下的房产遗赠给老张夫妇之子小张,还曾想过找律师为他的遗言作见证。

    2013年4月,老王患重病时,和远在重庆的儿子取得了联系,儿子小王探望后就离开了。直到去年9月,老王病逝,儿子小王又赶回新疆,提出要继承父亲的遗产。

一边是亲子,一边是邻居。老人的遗产究竟该由谁来继承?社区多次调解无果后,老张夫妇以儿子小张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一纸诉状将老王的儿子小王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法官裁判】

    庭审中,老张夫妇当庭举证证实了被继承人老王在病重期间立下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老张夫妇认为,老人的口头遗嘱符合遗赠的条件,小张也表示愿接受遗赠,小王则认为,老张一家虽然在父亲的日常生活上给予了照顾,但是并没有常年贴身式照顾老人,老张一家和父亲没有亲属关系,无权继承老人的房产。

    针对这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遗赠属于无偿的民事行为,小王提出老张一家无权继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老王的房产由老张夫妇的儿子小张继承;老王的银行几万元存款由小王继承。

【评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遗赠、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竞合的案件。本案总,被继承人老王生前在生命危急的情况下,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曾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邻居老张夫妇之子,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遗赠的条件。后来老王的身体健康急剧恶化,未来得及立下书面遗嘱便撒手人寰。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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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5/22 14:22:4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