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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鸠江建投公司为在国内发行总额为15亿元的公司债券,聘请华林证券公司担任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双方共同签署了《2012年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简称《债券承销协议》),对债券名称、发行总额、承销报酬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鸠江建投公司或华林证券公司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致对方权利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受到损害时,应如数赔偿。2012年11月28日,华林证券公司向鸠江建投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高于发行时点7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目前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55%),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发行时点7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华林证券公司承诺不收取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佣金,并承诺本期债券承销佣金为0.7%。

    2014年4月14日,华林证券公司承销的鸠江建投公司债券完成发行,最终发行总额为13亿元,票面年利率为8.49%。2012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年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80%,同年7月6日调整为6.55%至今未变。2014年4月18日,华林证券公司按《承诺函》约定的债券承销佣金0.7%标准扣除了债券承销佣金910万元后,将余款12.909亿元汇入了鸠江建投公司账户。

    2014年5月6日,鸠江建投公司向华林证券公司发出《关于返还债券承销佣金的函》,要求全额返还鸠江建投公司已支付的本期债券承销佣金。2014年5月15日,华林证券公司向鸠江建投公司发出《关于芜湖鸠江建投公司债承销佣金有关问题的回函》,认可了其与鸠江建投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签署的《承诺函》,并认为《承诺函》中对发行利率的约定结合了当时市场利率。2014年6月3日,鸠江建投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华林证券公司返还债券承销佣金910万元。

【争议焦点】

    案涉《承诺函》应否撤销、应否变更或解除。

【法院认为】

    案涉《承诺函》是否显失公平应当撤销问题。首先,华林证券公司上诉称鸠江建投公司利用发行人主体地位优势,迫使其签署《承诺函》,但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华林证券公司作为专业的券商,其对债券市场利率走向的了解及把握应当高于债券发行主体。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书面的《债券承销协议》后,华林证券公司又向鸠江建投公司出具《承诺函》明确如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发行时点7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则不收取本期债券承销佣金,华林证券公司的承诺应当是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特别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华林证券公司主张该承诺显失公平不能成立。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是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承诺函》即便显失公平,华林证券公司亦应当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一年内,即在2013年11月28日前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华林证券公司在此期间未行使撤销权,故撤销权消灭。2、案涉《承诺函》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变更或解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首先,债券利率变化是一种市场行为,华林证券公司作为专业的债券发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对此应有预见和判断。实际上,华林证券公司对此也有预见和关注,具体体现在双方协议第11.02对利率变更及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另从华林证券公司发给鸠江建投公司的电子邮件中也反映华林证券公司定期对市场债券利率进行统计和分析。其次,《承诺函》系华林证券公司在双方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后单方面出具的,应是华林证券公司基于商业判断作出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债券市场利率变化并不属于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情形。第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债券承销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华林证券公司针对鸠江建投公司返还佣金的诉讼提出此抗辩主张,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华林证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变更或解除《承诺函》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鸠江建投公司与华林证券公司签订的《债券承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华林证券公司向鸠江建投公司出具《承诺函》,鸠江建投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并据此主张权利,则该《承诺函》实际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又一合同,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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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10/26 14:05:36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