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颁布时间】2019-8-8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9日第03版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2号
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