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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 37期 总第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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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 37期  总第85期


本周要目

诉讼类:

1、民法典诉讼时效的5个法律要点

公司证券类:

1、债权人请求提供担保的一人公司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金融类:

1、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中,对逾期还款计息标准约定不明时的逾期利率认定原则

知识产权类:

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体系及认定标准

房地产类:

1、房子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



诉讼类:

一、民法典:诉讼时效的5个法律要点

    摘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六、要点相关

    1、《民法典》第188条:统一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3年,且起算点新增一个“义务人”为必要条件。“义务人”也即如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人、合同违约人等。如果不知道“义务人”,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

    2、《民法典》第189、190、191条: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

    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借贷关系下的分期还款。)

    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而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考虑到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弱势,特意用年龄段来明确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3、《民法典》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计算6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待确定了再行计算);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还款请求);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返还属于己方产权的房屋);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点评:对上述内容,《民法典》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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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类:

一、债权人请求提供担保的一人公司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摘要:尽管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并不因违反《公司法》第16条而应认定无效,但一人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可能因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这也是部分学者担心允许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原因。

    律师认为,如果认可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则意为着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是混同的,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就是为自己提供担保,就此而言如果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无法清偿对他债权人的债务,则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要一人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就应作为否定公司人格的重要证据。也就是说即使股东拿出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但如果公司为股东提供了担保且公司因承担相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则人民法院仍应根据前述主观证明责任移转的理论,认定该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仍需对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需要指出的是,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这一事实本身即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重要证据,在此情形下股东自无法再有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本条第2 句"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消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表达的是个因果关系,即因"公司因承担相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导致"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进而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表达其他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消偿其他债务”和"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两个条件。此外,这里将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限制在"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通过一人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后,又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规避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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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

一: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中,对逾期还款计息标准约定不明时的逾期利率认定原则

    摘要: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逾期利息。

    一、基本案情

    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中对逾期还款计息标准约定不明时的逾期利率认定原则——某银行德州分行诉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1),原告某银行德州分行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范某于2017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装修,借款期限1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款。另被告还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14903.91元,两项合计本金114903.91元。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范某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1月20日的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2620.39元、罚息39651.87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2.被告范某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1月20日的信用卡消费欠付本金14903.91元、利息7114.37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3.律师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8月30日,被告范某向原告提出办理“易达钱”业务的申请,申请分期额度100000元,分期期数12期,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消费用途为装修建材;原告审核后,同意为被告范某提供100000元的“易达钱”额度,分期期数12期,即借款期限一年,费率为6%,还款方式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分期手续费共计6000元一次性收取。同日,被告范某向原告签署信用卡代扣款授权书,同意本次分期业务的付款方式为受托支付,并指定了收款人账户,账户名称为李某。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一份被告名下的信用卡信息确认表,该确认表上载明了被告范某在原告处办理上述业务的金额、分期期数、手续费率、手续费支付方式为首次支付等信息,被告范某在该确认表上签了字。2017年9月7日,原告履行放款义务,向范某指定账户转款10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范某已于收到贷款的初期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了“易达钱”业务约定的6000元手续费。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范某未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本金。

    另查明,被告范某曾使用其名下卡号尾号为9700的某银行信用卡消费,共透支本金14903.91元未还,截止到2021年1月20日,该透支款项产生逾期利息7114.37元。原告为追偿案涉债权提起诉讼,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关于被告范某向原告支付6000元“易达钱”贷款业务手续费的时间及支付方式,双方说法不一:原告述称系于2017年9月21日通过被告范某尾号为9700的信用卡所收取的;被告范某则辩称系于2017年9月7日收到100000元贷款的当日即通过受托收款方李某的账户将6000元支付给了原告。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间的“易达钱”贷款业务及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法律事实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还款,上述法律事实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原告的起诉亦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据上列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范某在原告处办理“易达钱”贷款业务,签署了申报表、确认表,该笔贷款业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既已如约向被告范某指定账户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人范某除应依约一次性支付全部手续费6000元外,还应在贷款业务到期后即2018年9月7日及时足额偿还100000元贷款本金。范某拖欠100000元贷款未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范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款项14903.91元未及时偿还,已构成信用卡违约,除足额偿还透支本金外,还应按该信用卡卡种约定的计息标准,承担逾期利息及费用。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范某按透支信用卡逾期的计息标准计算100000元“易达钱”贷款的利息、罚息之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范某在办理“易达钱”贷款业务时同意按6%计算分期手续费并一次性支付,而不能证明被告同意按其信用卡透支逾期之计息标准计算100000元“易达钱”贷款的利息及罚息。原告要求范某按信用卡透支逾期的计息标准计算100000元“易达钱”贷款的利息、罚息之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按照6%计算100000元“易达钱”贷款一年的手续费合计6000元,其实质为贷款100000元借期一年所需支付的利息,折算成年利率即6%。借款到期后,被告范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其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院依法酌情将被告范某贷款逾期后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在借期内利率即年利率6%的基础上上浮40%确定,即按年利率8.4%计算逾期利息。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范某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1000元律师费之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情形,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对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情形进行过事先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己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范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贷款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范某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903.9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第一阶段:截至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数额为7114.37元;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该种信用卡的计息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某银行德州分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解读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还本付息,未按期返还借款的,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逾期利息,又称罚息,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其性质应属于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为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贷款时,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标准,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四、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点评:本案中,原告某银行德州分行系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其出借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存款,金融机构通过收回存款的本息来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返还借款,就会使贷款人无法保证存款按期支付,造成存贷收支不平衡的局面。法院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当事人过错责任、出借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法酌情将被告范某贷款逾期后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在借期内利率即年利率6%的基础上上浮40%,即按年利率8.4%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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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类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体系及认定标准

    摘要:新《著作权法》和新《专利法》增加了对著作权和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在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这就意味着其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一起,初步构建起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体系,也是对《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统一制度的回应,是对该规定的具体细化。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方式威慑力不足,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达到遏制侵权的效果,也可以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足够的赔偿,使积极诉讼维权成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性价比较高的优先选择。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及认定标准

    惩罚性赔偿指的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造成的损害数额的金钱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惩罚加害人并遏制侵权的作用。单独来看各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有所差异,客观要件需要满足“情节严重”,而主观要件却并不统一,《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恶意”作为主观要件,而《民法典》和新《著作权法》、《专利法》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由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与《民法典》一致,在法律适用上不会产生矛盾。但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主观要件存在着差异,“恶意”与“故意”有所差异,产生作为新的一般规定的《民法典》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商标法》及《竞争法》间的冲突。

    为此,最高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于今年3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最高院倾向于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要件解释为“故意”,解决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实际上也体现出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降低趋势。至此,不论何种知识产权侵权,其惩罚性赔偿都按照“故意”的标准进行一定程度的统一认定。

    二、对于“故意”的认定

    对于主观要件“故意”的证明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如果标准过高,则相当一部分权利人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达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求,遏制侵权力度大大降低;如果标准过低,惩罚性赔偿制度将陷入被权利人滥用的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故意”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设立“情节严重”这一要件有利于防止惩罚性赔偿的泛化,确保罚当其责。若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并不恶劣或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一般的损害赔偿原则即可,没有必要使行为人承担超出其所造成的损害的处罚,矫枉过正。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根据《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根据各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存在各自不同的判断要素,例如商业秘密侵权中,被诉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也构成“情节严重”,因商业秘密最大的价值即在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因此在判断时除了考虑“情节严重”的一般类型,还应重点关注不同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四、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认定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采用“基数*倍数”的方法。基数一般是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等进行计算。倍数是指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在确定基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然而,实践中还存在大量无法举证证明基数的情形,甚至无法确定实际损失、侵权获益是多少,且许可使用费在许多案件中并不存在,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无法获得赔偿。

    我们国家各部知识产权法上还设置了法定赔偿制度,专门针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的情形。适用法定赔偿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获赔起兜底作用的,使得但凡侵权成立,即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应当赔偿多少金额,权利人也能最终获得一定数额的酌定赔偿。例如,在著作权侵权中,即使缺乏证据证明损失,按照6月1日新生效的《著作权法》,法院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而在同日生效的新《专利法》中,缺乏证据证明损失时,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来处理无法证明损失时的法定赔偿问题。

    点评: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6月1日生效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全面建立了。权利人可以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此告别维权成本高但赔偿少的不利境地,使积极维权诉讼成为了一件能够获得足够收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企业如果发现自身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也要评估是否会适用惩罚性赔偿而遭受高额索赔,以此预判风险大小,并积极应对,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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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类

一、房子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

    摘要:入手一套有着30年房龄的“老破小”,40年后,房子还属于我吗?“房屋产权70年”是整个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如果产权到期,该怎么办?

    一、案例

    小王在今年9月份购买了房屋一套,拿到产权证的那一刻满心欢喜,但细心的他发现“使用期限”一栏中显示:2020年9月7日起至2090年9月6日止。小王不由得担心起来:我自己买的房子到期了还是我的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解读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提出: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续期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法官表示,不管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对续期收费问题还都没有明确说法。对于自动续期的期限如何规定,是否缴纳费用以及费用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交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因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到期,故法院面临的相关法律争议较少。

    点评: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会自动续期,但是否需要缴纳续期费用或者是否应该减免续期费用,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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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6/22 11:31:3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