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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颁布时间】2019-5-31

【标题】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发文号】民政部令第64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民政部

【法规来源】http://xxgk.mca.gov.cn:8081/n1360/159408.html


【法规全文】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4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三)《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


  (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函〔2015〕71号)。


  (二)《民政部关于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134号)。


  (三)《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链接:http://www.jian-neng.com/content/?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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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6/27 17:21:12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