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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辉与孙进林、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证券返还纠纷

张旭辉与孙进林、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证券返还纠纷

【基本案情】

    2002年5月6日,茅山管委会与国际证券公司(系张旭辉出资2万美元、孙进林出资3万美元于2002年3月12日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资成立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投资300万美元,设立茅山旅游公司,茅山管委会占40%股份,国际证券公司占60%股份;新成立的茅山旅游公司主要完成联合收购“壳”公司目标,以实现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茅山旅游。同日,双方还签订《关于茅山旅游公司经营管理协议》一份,约定茅山旅游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重点负责借壳上市,争取半年完成;借壳上市事宜委托国际证券公司投资管理,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借壳上市过程中产生的亏损由国际证券公司负责,与茅山管委会无涉;借壳上市过程中产生的盈利,参照基金管理惯例,由公司董事研究决定。同年6月4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合资成立茅山旅游公司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份,同意国际证券公司全权委托新大众公司代表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并继承合资协议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注册资本按实际注册。当日,茅山旅游公司经江苏省句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新大众公司出资120万元,占60%股份,茅山管委会出资80万元,占40%股份。董事长为高庆国,孙进林为董事兼总经理,杜某为财务总监,张旭辉为董事、副总经理。

    为解决投资茅山旅游公司资金事宜,张旭辉和孙进林在2002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关于茅山旅游公司注册协议》,该协议载明:“基于句容实际情况,孙进林(甲方)和张旭辉(乙方)协商同意,暂以新大众公司名义代替国际证券行使投资,此后新大众公司转让给国际证券,变更为中外合资。协议如下:1、张旭辉暂垫180万给孙进林增资新大众公司。2、新大众公司向茅山旅游公司投资120万【孙进林(72万),张旭辉(48万),张旭辉为孙进林垫52万。】3、新大众公司所持的茅山旅游公司股份转让给国际证券。4、孙进林将香港证券(股票)划给茅山旅游公司作投资,同时,还张旭辉代为孙进林垫的52万。”茅山旅游公司成立后,孙进林即开始以茅山旅游公司的名义在新鸿基公司设立账户,使用张旭辉、茅山旅游公司、林文等单位(个人)汇入的款项买入相关股票,以期实现“借壳上市”计划。

    2002年6月25日,张旭辉和孙进林分别向茅山旅游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辞职。翌日,茅山旅游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第四号),同意两人的辞职申请,并决定由高庆国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02年7月6日,孙进林出具《说明》一份,载明:“……3、从句容建行汇出美元壹拾万零伍仟元至香港茅山账户(新鸿基),于6月26日、27日开始买入。4、从上海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并在中国银行取出伍拾伍万港币,此两笔款均在茅山旅游公司账户,并于7月4日开始汇入香港茅山账户。在当日开始买入股票。人民币折成港币108:100,具体见换汇凭证。大约于7月8日到香港茅山账户。以上为孙进林代表茅山旅游公司收到张旭辉投资款,均已划入香港茅山旅游公司账户。……以上均没有扣除银行汇费及手续费,均由孙进林垫付。”杜某作为见证人亦在该份《说明》上签字确认。

    2002年8月左右,由于大凌集团股票存在违规买卖等原因被香港证券主管部门强制停牌,“买壳上市”计划受阻。张旭辉和孙进林为资金性质和流向、退还等发生矛盾。2002年11月15日,茅山旅游公司根据张旭辉、杜某对涉案股票的测算情况,出具了《组成情况》一份。载明:“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成立后,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将几方面的资金汇入同一账户,其目的让茅山旅游加强获得上市能力。其资金和股票组成如下:1、张旭辉从2002年6月28日~7月9日三次共存入香港新鸿基(茅山旅游公司)账户金额为贰佰零伍万伍仟陆佰零叁元柒角港币(¥20×××03.70港币),从6月28日至7月10日共购入股票4116万股(肆仟壹佰壹拾陆万股),此股为张旭辉个人所有。……以上详细情况请查附表①及香港新鸿基的详细账单。”时任茅山旅游公司董事长高庆国在该《组成情况》上签字,茅山旅游公司加盖公章。杜某作为见证人及解释人签字。

   至此,孙进林使用张旭辉20×××03.70港元共购得大凌集团股票共计4116万股(已扣除相关税金、费用和佣金。具体购买资金、时间、股数见附页)。

由于涉案股票被停牌,“借壳上市”计划受阻。2002年12月1日下午,句容市委、市政府以及茅山管委会的相关成员在句容宾馆召开会议,会议形成了《关于茅山旅游有限公司在香港“借壳上市”有关问题的备忘录》。会议肯定了茅山旅游公司“借壳上市”的工作思路,要继续加以推进,提出茅山管委会购买涉案股票的资金是从建设银行句容分行取得的贷款,应在下步运作中尽快抽回200万元,剩余70万元由茅山管委会承担,以“茅山旅游”的名义,委托新大众公司继续参与上市运作。2011年12月15日,大凌集团复牌。复牌后,张旭辉多次要求孙进林返还股票或者相应资金未成。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确认张旭辉与孙进林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证券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人是张旭辉,受托人为孙进林,委托事由是使用张旭辉的款项在香港买入涉案股票,实现“借壳上市”,谋求超额溢价。该委托合同关系并不违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确认有效。事实上,孙进林已经依约买入了相关股票,完成了委托事项。2002年7月6日,孙进林出具的《说明》以及2002年11月15日由茅山旅游公司出具的《组成情况》客观反映了这一事实,且形式完备,具有证明力。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如前所述,当时涉案股票已经被强制停牌无法交易,也无法通过交易获利或者达到买壳上市的目的,因此,在所有股票账户、股票名称及数额、密码等均由孙进林知晓及控制的情况下,张旭辉要求其出具明细并不过分,也是合理的;其次,涉案《说明》和《组成情况》仅仅对资金来源、资金流向、所购股数、股票金额、股票账户、购买时段等做出明细,并不涉及责任归属,且该《说明》和《组成情况》所反映的资金量与张旭辉及相关人员的出资额并无出入,也符合当时的背景和各人心理;第三,由于被强制停牌,原目的难以达成,张旭辉的动机欲通过出具书面说明作为其资金流向、股票权益的证据,以备日后主张,其与孙进林的关系并没有恶化或者说没有恶化到胁迫其出具涉案《说明》的程度;第四,杜某作为茅山旅游公司的财务主管参与了部分涉案资金周转和股票数额测算等工作,为《说明》和《组成情况》的见证人和解释人,其意见应该予以尊重;第五,孙进林没有举证证明张旭辉采取了威逼、胁迫手段,且在事后也未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警方投诉或者报警,也未在出具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该《说明》的诉讼,行使撤销权。孙进林提出对涉案《组成情况》事前并不知情,其作为茅山旅游公司大股东和新大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组成情况》是否真实之间也没有逻辑关联,不能因此二因素否定《组成情况》的证明力,也不能因此免除、减少其约定义务。同时,孙进林否定《组成情况》后也没有提出其认为的涉案股票和资金的具体数额究竟是多少,没有尽到善意、合理的举证义务;第六、涉案《说明》和《组成情况》所反映的相关事实没有加重孙进林、茅山旅游公司的负担,没有导致其利益的减少、贬损,也没有侵害相关涉案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涉案《说明》和《组成情况》反映的涉案资金来源、流向、数额、买入的股票数、存储的账户等情况均与本案涉案其他证据所证实的事实相吻合。综上,一审法院对涉案《说明》和《组成情况》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孙进林辩称,涉案《说明》是受胁迫所为、对《组成情况》不知情,高庆国越权签字,否定其两者的证明力,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

    张旭辉有权要求返还涉案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由此可知,张旭辉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与孙进林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涉案股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孙进林继续占有涉案股票没有法律依据,其虽然主张涉案股票已经卖出,却未举证证明,仍应向张旭辉返还,如其不能返还,应当赔偿张旭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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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7/24 10:12:37  【打印此页】  【关闭